律师案例

刘淑宾律师
刘淑宾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村证房买卖所产生的纠纷

合同纠纷2013-01-23|人阅读

2007年初,石家庄某小学的王老师欲购买房产,经过比较,看中了西郊某村开发的一套村证房。该套房屋系二手房,房主为本村村民,因有其它房产居住,故欲转让。该房屋的价格、面积、户型都令王老师很满意。因此,双方很快签订了购房协议,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买方先付定金3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剩余房款办完手续后支付。

后来,王老师的家人又看中了别处的房子,劝她将房子退了,把定金要回来。王老师很为难,心想这样不就是自己违约了吗,人家会给退定金吗?果然,当王老师提出解除合同时,房主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定金不退。几经协商,也没有结果。这令王老师很沮丧,凭空损失3万块钱,心疼啊。经朋友介绍,王老师找到了我,让我给她出出注意,看有什么办法能挽回损失,那怕是一部份也行。

从平常人的角度来看此案件,王老师是违约一方,按合同执行不退定金,没有什么错。但是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结果完全不同。

首先,可以确定一点,该合同是无效合同,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该房产占用的是村里的集体土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只能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不能向集体成员之外的人转让。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这种买卖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故而该合同无效。

其次,无效合同所产生的财产处理,《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而,王老师完全可以要回定金。

听了我的分析,王老师心里有了底气,委托我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我与房主取得了联系,将此案的法律问题与房主进行了沟通,虽然过程较为艰难,但最终双方作出了妥协,退回了25000元。定金虽未全部退回,但王老师对结果还是比较满意。

通过此案,我想提醒大家,签订合同时除了注意合同内容外,还要充分注意合同的效力。另外,村证房虽然便宜,但存在很大的风险,买卖时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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