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淑宾律师
刘淑宾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报废车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仍需担责

其他2013-01-28|人阅读

2011年夏,某晚,高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河北某地,遇交警查超载。高某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步行到路对面的检查站接受处罚。正走到路中央时,被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面包车撞飞,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勘验,肇事司机李某系酒后驾车,且严重超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该案公诉到法院后,受害人家属委托我代理民事赔偿事宜。但是,经了解,被告人家境不富裕,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既使法院判决了,也执行不了,受害人家属拿到的判决将是一纸空文。

怎么办?让受害人家属落一个人财两空的境况是我不愿看到的。还有没有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呢?我在思索。

带着一线希望,我找到了处理案件的交警,向他们了解了一些肇事车辆的情况。经查询得知,该肇事车辆系一辆二手车,是李某前不久以5000元的价格从张某手里买的,车辆买卖时已达报废状态。

确认了这些情况后,我当即就向法院申请追加了原车主张某为被告。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让报废机动车,在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和张某共同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10万元;肇事司机李某也获得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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