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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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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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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过失轧死妻子,保险公司拒决赔偿案

损害赔偿2011-05-21|人阅读

丈夫过失轧死妻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01114日晚八时左右,常**驾驶自卸货车给建筑工地运送沙石,其妻李**随车坐在驾驶室内。车辆到达建筑工地后,李**下车去找收沙石料的收货人验收沙石,常**见妻离开后即倒车至建筑工地的沙石堆处,下车寻找李**和收货人,准备办好收货手续后卸货。不料在自卸货车后车轮下发现了已被轧死的李**。常**即打报警电话报警,又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报案。公安部门出警后,认为这次事故不是发生在道路上,又是没有事故相对人的单一事故,故没有给此次事故下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人对现场进行拍照询问取证(常在保险公司仅仅投保交强险,保额12.2万元);案发后,常**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缓刑。

**被判缓刑走出拘留所后,即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对李**的死亡,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李**是车上人员不是交强险的保险对象;李**是常**不小心致死的,不是交强险的保险对象;李**死亡发生地点不是在道路上,不是交强险的保险对象;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及其家人聘请的李南平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所说的理由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本案关键问题:

1.**是车上乘客还是车下人员。李**如果是车上乘客,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2.**是因丈夫的原因致死,其丈夫和其他近亲属有无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力。

3.**受轧致死的地点是不是在道路上。如果不是在道路上,死者的近亲属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障范围内赔偿。

主要诉讼观点:

李南平律师认为,死者李**生前虽说随车行动是车上人员,但其受伤死亡是发生在她下车期间,她受伤死亡时是车下人员,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应当是交强险的保险对象。

李南平律师认为,造成李**死亡的事故虽说发生在院内工地上,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道路”的规定,第五款关于“交通事故”的规定,应当确定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即便假定发生致李**死亡事故的现场不是道路,发生的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也应当给死者的近亲属依法赔偿。

李南平律师认为,常**过失致妻李**死亡应该也已经得到刑事处罚;依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常**不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获取保险金的情况下,不应该被剥夺民事权力,应当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常**及家人在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常** ** ** **

二○一一年二月八日星期二

判决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南平律师的主要诉讼观点,认为李**被轧时是车下人员,属于交强险的保险对象;建筑工地因允许运输沙石车辆进入而成为道路;常**过失犯罪,死者的近亲属仍有请求赔偿的权力;因李**被轧后当场死亡,没有发生医疗抢救费,也没有其它财产损失,故判决保险公司扣除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后,赔偿常**家人损失11万元。

保险公司接受法院的判决,已经赔偿给常**家人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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