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卢彦民律师
卢彦民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帮助当事人要回合同约定的定金

合同纠纷2020-09-25|人阅读

案件事实:

201785日,王某与李某达成购买房屋的协议,当日王某向李某交付定金1000元,李某出具了收条。之后,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40万元,当日王某向李某交付定金5万元,李某出具了收条。此后因李某另行购买房屋急需用钱,王某又分四次向李某支付定金25万元,李某均出具了收条。王某与李某约定,李某于收全房屋价款140万元后将定金全部归还王某。20171125日,李某收到房屋全部价款140万元。2017121日,李某向王某返还定金共计23万元,此后经王某多次催促,李某拒不返还剩余定金共计71000元。

办案经过:

王某认为自己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故到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处寻求帮助。经过王某自身提供的证据和卢律师对关键证据的把握,王某和李某关于本案件的钱款交易均有证据可以证明,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在卢律师的代理意见中,其提出了以下两点来维护王某的权益:

1、王某和李某为房屋买卖关系,王某给付的301000元为定金性质。王某和李某具有房屋买卖的意向,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以及李某出具的收条内容可以认定王某给付的301000元钱款的性质应为定金。

2、应该向王某返还剩余定金。20171125日,李某收到房屋全部价款140万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以及王某和李某之间的约定,李某本应向王某返还全部定金,但李某只还款23万元,剩71000元未返还,故对剩余钱款,李某应当予以返还。

案件结果:

本案事实清楚,并且我方提出的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返还71000元定金的钱款达到了高度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剩余的71000元定金给王某。在本案中,卢彦民律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给出了完美的解决方案,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王某对最终的诉讼结果十分满意,送了一面锦旗表示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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