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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担保2018-03-10|人阅读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解析:20155月孙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因没有财产抵押,故孙某找到自己的好友林某作为担保人。林某同意担保,并在二人的借款合同上签字,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7月借款到期后,孙某无法还款,债权人李某找到林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称如果不替孙某还款,他便到担保人单位去吵闹。担保人怕他到单位吵闹,丢了自己的工作,无奈,在20159月份替孙某偿还了5万元本金及两个月的利息5000千元的利息。

担保人还款后找到债务人追偿,但是债务人孙某故意推脱。无奈担保人只好诉诸法律,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返还李某替孙某偿还的5万元本金及5000元利息。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事实:孙某确实向李某借款,并且到期不还,担保人林某承担了保证责任,替孙某还款50000元本金及5000元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之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孙某应该返还林某50000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但是双方约定的月利息为5%,即年利息为60%,严重高于法定利息范围,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本案利息超过年利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超过部分,担保人可以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故判决如下: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元。

解析:本案属于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律问题,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据《担保法》第31条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主债务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法定的年利息36%的部分,法院是不支持的,保证人如果按照约定的利息给付了债权人,高出法定的利息部分,可以向债权人要求返还,关于这一点在最新的最高院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给予了肯定,该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因为给付的利息高于法定年利率36%,超过部分,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法院对于这样的案件是受理的,这样的诉求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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