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马敬律师
马敬律师
山东-潍坊
高级合伙人律师

李某强奸案 辩 护 词

其它2012-06-30|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父亲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不持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有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的规定可知:(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可知,“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手段与“使妇女不能抗拒”两者缺一不可才能构成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结合本案,被告人虽然打过被害人一巴掌,但是远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因此指控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不成立。(2“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本案中,被告人 *** 没有任何威力,被告人在被害人面前多次试过,被害人对此是明知的, *** 没有也不可能给被害人以精神强制。因此指控被告人使用“威胁手段”不能成立。(3)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性关系虽然发生多次,但是,被告人是基于同一个犯意在短时间内(第一次至第六次大约17个小时)实施的,每次间隔时间很短,应当区别于长时间发生的多次,因为本案的情况比长时间发生多次的情况对被害人的伤害小的多,社会影响小的多。

本案事实,双方在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只是象征性的推过被告人,没有呼喊,没有厮打,并且第一次和第二次是被害人自己脱掉的衣服,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没有说过威胁的话;后面的几次,被告人为被害人脱衣服被害人是配合的,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也是配合的,如果被害人不配合,被告人也不会得逞;第三次,被害人只是说威胁她,把她拉到床上,至于怎样威胁的,没有表述,事实是到了青城宾馆后,被告人在上网,被害人直接躺在床上睡了,被告人没有进行威胁,被害人也没有激烈的反抗,脱掉被害人的衣服,一切就顺其自然了;第四次,侦查人员问:“这次你反抗了吗?”被害人答“我推了推他,没有推下去,他说我反抗的话,他就不送我回来,我就不敢反抗了。”难道不送被害人回家也能成为不敢反抗的理由,显然被害人是半推半就;第五次,侦查人员问:“这次你反抗了吗?”被害人答:“这次我是半睡半醒,没有反抗”,在当时被害人自己被多次强奸的环境下,“半睡半醒”就不反抗了,当时的情形可想而知;第六次,被害人只是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没有说是否受到暴力与威胁。因此被害人对强奸行为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始终处于半推半就的状态,被告人始终也认为被害人是同意的,被害人推被告人只是出于女孩子的矜持。从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可以得知,至少第三次至第六次不属于强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强奸与通奸的区别第二种情况,“第一次发生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意见,本案后几次性行为被害人虽然没有表现出“愿意”,但根据被害人的表现,至少属于半推半就,第五次与第六次连“半推”都没有。

二、被告人李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一)未成年。被告人李某生于19957月2日,实施犯罪行为时,尚不满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第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减轻处罚。

(二)坦白。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侦查机关抓获经过明确表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自身有重大的过错。本案自始至终,被害人始终保持着半推半就的态度,给被告人造成了认为被害人同意的错觉,主要表现在下几个方面:

1、被害人只身一人同意与两个陌生男青年去昌乐县城。被害人的行为使被告人认为被害人对其有好感。

2、被害人在到青城宾馆后,直接与被告人及“阿刘”睡在了一张床上,也说明了被害人的态度是同意的。

3、被害人在近一天的时间里,手机始终是被害人自己拿着,有无数次逃脱或者求救的机会,但是,被害人一直都没有这样做,更加使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是同意的,不然,被告人也不会将被害人送回潍坊。

(二)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在庭审中,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并且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

(四)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李某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并且只是在等人时临时起意,一念之差,希望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坦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李某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为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虽已涉嫌强奸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年龄尚幼,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被害人自身有过错,对被害人伤害较小;社会影响较小。通过本案,被告人一定会吸取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李某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李某一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律师 马敬

二○○七年七月二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马敬律师
您可以咨询马敬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