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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借款该不该还

债权债务2011-10-31|人阅读
1、案情简介
200299,赵某向许某借人民币30万元,由于约定的利息是10万元,就在借款协议上写借许某人民币40万元整,期限为1年,自 200299起至200399止。到期后赵某归还了人民币32万元,许某要求赵某就余款8万元再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写明赵某向许某借人民币8万元,并约定按借款本金的20%年利率结息,期限为2年。之后,被告未归还8万元及利息。现两年期限已过,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和利息。
赵某聘请本律师代理。
2、代理过程
为了证明8万元借款实为高利贷,本律师分别走访了本案中的三位证人,其中俩位为原告许某的姐姐和姐夫,他俩是当时借款的介绍人,还有一位是借款协议的的起草人王某,均证实原、被告所签协议中约定借款40万元中包含一年的利息10万元,原告实际交付给了被告借款为30万元。本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并申请了证人到庭作证。在庭审时本律师强调,8万元借款事实上并不存在,其实是高利贷,该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该借款合同无效,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所答辩的事实予以了否定,称借款为无偿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还了32万,之后又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尚欠8万元及利息,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本案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协议证明双方借款8万元的事实存在,且证明被告对借款的认可,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原告的姐姐、姐夫和合同起草人的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被告所签协议中约定借款40万元中包含一年的利息10万元借款期届满后被告偿还了32万元。8万元借款其实是高利贷,该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借款合同无效,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原、被告所签协议中约定借款40万元中包含一年的利息10万元,借款期届满后被告已归还原告32万元。公民间的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原、被告间约定的借款年利率10万元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被告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应扣除支付的2万元利息)。
法院最终的审理结果,与第三种意见相一致。法院认定:原、被告所签协议中约定借款40万元中包含一年的利息10万元,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届满后被告已归还原告32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间约定的借款利率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按法律规定公民间的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故对原被告间约定的利息10万元中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扣除原告已经支付了利息2万元,判决被告实欠原告利息为35000元。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OO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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