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的年会活动结束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
案例:2011年1月19日,在宁波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工作的员工岑某,接到公司年会活动的通知。每年到年底的时候,单位考虑到工作一年的员工都辛苦了,都会组织员工聚会一下,吃吃饭、唱唱歌。当日5点半下班后,岑某和众位同事来到了公司安排好的餐厅聚会就餐。晚上八点半用餐结束后,岑某又和同事们去公司安排好的歌厅唱歌。大家到深夜十二点后,才各自回家。但是岑某在回家途中被出租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岑某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递交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科后,不久后岑某却收到了工伤不予认定的决定书。岑某对此不服,决定起诉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6月20日,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岑某的委托,为其代理诉讼。吴德朝律师所的律师团队为其准备了行政起诉状、相应的证据材料,将该案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在庭上,吴德朝律师方的刘律师思路清晰,紧紧抓住“年会活动是工作,吃饭唱歌只是形式,本质内容是总结工作、联络感情”的核心,最终获得法官对吴德朝律师方代理意见的倾斜。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愿意撤回其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吴德朝律师方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最终撤回了行政诉讼。2011年8月23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岑某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岑某属于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收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也是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参加完工作活动后回家,也应属于下班回家,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