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委托人张晓宇在经过樟木头的一道十字路口时,被一辆飞驰而过的面包车撞伤,并经伤残鉴定为8级伤残。
张晓宇找到常律师,并全权委托常律师代理这宗交通事故纠纷。
一审时,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提出的最大异议就是张晓宇的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因为委托人张晓宇是农村户口,如果按《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条例》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近2倍,所以原被告在这个问题上争执很大。
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赔付,而委托人在常律师的指导下,让委托人张晓宇到工作居住地的村委会开了一份居住证明,证明委托人在东莞工作生活一年以上。
最终,正是凭借这一证明,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城市标准计算,委托人张晓宇对常律师的代理结果也是非常满意。正是这一证明,让委托人张晓宇及其家人的今后的生活有了一个基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