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获得2010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件三等奖
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件
申 报 材 料 申报律师:王治水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律师事务所卷号2010(民)字第130号
案情简介:
委托人甄某某在石家庄市顺鹏物流公司保定分公司做送货工多年,工作较好,未出现过差错。2010年4月13日,应货主个体户李青、会计王春兰的要求,为其送货到保定市某小区宿舍,王春兰验收后在货号为3车1789—5铁将军及1738-1配件两货单上签了字。
另一货主武建业未及时收到货号为3车1791-1铁将军的货物,向顺鹏物流公司查询,工作人员查货清库,武建业的货不在,却发现李青的货号为1738-1配件还在,甄某某分析,可能错把武建业的货号为3车1791-1铁将军,当成了李青的配件错送,王春兰错收,使两件货无法送到。
纠纷发生后,甄某某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多次找王春兰及李青未果。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2010年6月17日,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接受甄某某的委托,指派王治水律师办理此案。承办律师马上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思考解决问题的思路。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最佳解决途径是,查明案情,调解解决。
在弄清案情找准解决问题的思路后,与委托人甄某某一起找对方当事人王春兰,但王春兰明明接货后签的货单,却一直坚持“只签了单子未接货”,律师便向其出示证据:接货单据、清库查货证明,并进行客观分析,讲明诉诸法律的不利及调解解决此案的好处。让对方考虑考虑。
律师的工作,使对方感到有理有据,对双方当事人有利,一旦诉讼很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从而接受了律师的观点。三天后对方电话告知:“经检查是甄某某错送,我们错收了货物,总部已撤了货单,不追究甄某某的责任了”,后甄某某将货物送给对方。双方认为错送错收都有责任,商定各承担一半律师费,双方握手言和继续友好合作。
社会效果:
探索诉前案件协调解决,在协调中以诉讼的标准展开,以综合的法律、社会知识,较强的协调能力,使对方感到耍赖要付出代价,诚信才可取。
协调解决此案,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满意,对律师工作满意。双方避免了经济、时间、精力将出现更大浪费和损失,节约了司法资源,双方继续合作,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申报律师:王治水
2011年1月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