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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薇律师
杨薇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雇凶杀人案件中的死刑适用问题思考

合同纠纷2020-11-27|人阅读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张某帅、石某一因石某二有债务关系,3人合谋雇佣王xx、苏xx杀害石某二。2014年9月间,王xx、张某帅、石某一、张xx、苏xx经过多次预谋,事先准备好摩托车,折叠刀,手机等作案工具,对石某二的生活规律,行走路线进行了解、跟踪。2014年11月2日19时,苏xx骑摩托车跟踪石某二至营口鲅鱼圈xx公园,在石某二锻炼后从公园下山时,苏xx持刀上前刺中石某二胸部等处,致石某二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石某二生前被他人用刀器作用于主动脉破裂、肺破裂大失血死亡。

  2013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苏xx伙同王xx等人,为索要欠款,在海城市xx管理区处,持械将张某吉挟持到盘锦市大洼县xx租车、大化县xx1号公寓xx室、某市东风街道 5号楼xx室处拘禁,3月20日21时许,不堪忍受,从被拘禁处跳楼摔伤。经鞍山市骨伤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张某吉身体受多处轻伤。

  公诉机关为证xx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刘一xx、李xx等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王xx、张某帅、石某一、张xx、苏xx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xx、张某帅、石某一、张xx、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苏xx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侧记】

  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接受苏xx亲属委托,指派杨微律师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阅卷,多次会见,发现被告人苏xx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这两宗罪、两起犯罪事实,均成立并构成犯罪。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非法拘禁罪将被重罪吸收,在此,我们暂不考虑非法拘禁罪。这个案件中对于苏xx如何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从而“保住性命”对被告人及家属来说至关重要。辩护人除了会见、阅卷外,多次来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根据案发现场的地势,结合其本人的供述,死亡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供述是真实的,即想扎一刀就“完事”,但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发生的互相撕扯,进而有了后面的几刀,根据死亡原因的鉴定,xx确了被害人的致命伤是锁骨内段上缘的这一刀。虽然被害人的死亡是由苏xx造成的,但通过以上分析,至少证xxxx在主观上没有一定要至被害人死亡的故意。

  同时,辩护人就本案中,被告人苏xx及其它被告人的发问进行的设计,通过庭审发问,构建了一个真实的故事,苏xx的作用及地位就是被雇、被迫、被催促的实施者,一个相当于“工具”的执行者。

  经过努力,苏xx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意见:首先第一个问题: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中中苏xx的作用和地位。通过法庭调查的事实,我们看到这个案件,是其它被告人的精心设计、策划,最后由张xx找到苏xx,也即雇用苏xx的过程。每当看到这样罪恶的事实真相,相信我们所有人的内心都深感震惊和痛恨。法律是无情的,可是法律却是公正的,是要依据证据来证xx每一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加以定罪和量刑。被告人苏xx在本案中作用无疑是很大的,因为他接受指使被雇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然而,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他在本案中的地位,却是很可怜和可悲的。他是一个相当于“工具”的被雇用者。在庭审中,他如实供述了被雇用的经过,其中就有他中间回到盘锦,是10月中下旬,他回家了,因为时间太长,没机会动手,不想做了。可是最后还是回来了,被其它被告人叫回来了,并且受到威胁。回来之后,我们看到,尤其在后期石某一、张某帅等人表现出急于杀人,以达到目的的急切心情,嫌动手太慢,每天电话催促动手,苏xx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雇用杀人、然后准备动手、中间放弃、又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他的作用地位就是被雇、被迫、被催促的实施者。

  第二,主观上系间接故意。被告人苏xx他庭前和当庭都供述,并不想杀死被害人,他想扎一刀就完事。当然,法庭很难因为他的供述认定这一事实的成立。辩护人认为,想证xx这个问题,需纵观全案来分析,首先,除了苏xx的庭前和当庭供述,还有一个情节就是他作案之后,并不知道被害人的死活,因此他告诉张xx去了解被害人怎么样了。张xx是在案发后去取钱,从石某一和张某帅这里得知的死亡消息,这个情节至少不能排除苏xx本人不想至被害人死亡但又不不确定被害人是否死亡这个问题上,他的担忧,反过来说,如果他直接想人致死亡,那么他应该最清楚自己在作案时,下手的部位以及被害人是否当场死亡的情况。

  通过案发当时客观情况以及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书可知,案发现场的xx公园东侧的这条路,是有很大坡度的,辩护人也到案发现场查看过。当时被害人从山上下来,苏xx是从下面赶迎上去,当两个走近时,一臂距离他们的身体位置是一上一下的状态,苏xx用衣服挡住刀,扎向被害人,在这种状态下,来分析判断,扎的部位应该在胸部或更下部位。苏xx在供述里面讲,第一刀在胸的位置,这与辩护人的上述分析是可以印证的。可是在扎过去以后,出现了他未曾想到的,就是被害人想抓住他,应该说这是被害人的一种本能反映,但苏xx想扎一刀就完事,跑掉逃离就有了障碍,两人不可避免发生的肢体上的撒扯。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了之后的数刀。

  苏xx的第一刀,事实上在是胸部,鉴定意见证xx这一刀并不是致辞命的,我们看到,死亡原因的鉴定,xx确了被害人的致命伤是锁骨内段上缘的这一刀。虽然被害人的死亡是由苏xx造成的,但通过以上证据分析,至少证xxxx在主观上没有一定要至被害人死亡的故意。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评析】雇凶杀人案件中的死刑适用需要根据雇凶杀人案件的不同类型作具体的分析。在纯粹的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一般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被雇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如果只应当判处一人死刑,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应对被雇者适用死刑。本案是一起在辽宁营口有极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为了争取被雇者的从轻处罚,辩护人在死刑的适用上通过一系列努力,围绕证据充分发表了雇主与被雇者刑事责任的大小等意见,取得了刀下留人的机会。需要特别关注雇凶杀人案件中存在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情节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以及多次雇凶杀人、连锁雇凶杀人案件中如何适用死刑的问题。

  【xx书证据附件】

  见申报材料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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