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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智兴律师
史智兴律师
福建-福州
主办律师

二0一二年一至六月份案件选集

刑事辩护2012-07-10|人阅读
2012年一至六月份 案件精选1、纪某盗窃一案。纪某因占道经营的小货车城管和交警扣押,过后纪某私自到交警涉案停车场内自行将已被依法扣押的小货车偷开走,后被公安机关刑事羁押,并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追究纪某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辩护律师介入后,提出纪某涉嫌本罪的法定要件不具备,纪某自行开回被扣的货车的事实,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行政罚款,没有盗窃的主观犯意,亦不存在刑法规定秘密窃取之说,纪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准许检察机关申请的撤回本案起诉。2、陈某胜故意伤害一案。陈某因胞兄餐馆卫生间门遭到受害者撞坏与对方发生纠纷,引发双方争执,并最终致对方重伤、六级伤残。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正常是在三年至十年之间量刑。故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参与案件协商,与法院、对方受害者进行民事调解沟通,最终由陈某一方全额赔偿到位并取得受害者谅解,法院最终作出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3、曹某借款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林某以借条扫描件充当原件,在上诉人曹某还清借款之下将扫描件返于曹某。之后,以借条原件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并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曹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曹某不服上诉后,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介入后提出被上诉人林某在曹某还清借款后,再持借条原件起诉属恶意非法之诉,并提供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并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发案发回重审。4、杨某平盗窃一案,杨某平涉嫌伙同他人盗窃一艘白色塑料钢船(经鉴定价值33720元)。律师介入委托、会见当事人后,积极与公安检察法院机关沟通,并提出从犯、当庭认罪、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并协助法院委托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杨某适用缓刑,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上述观点,对杨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5、谭某涉嫌抢劫一案,侦查机关认定谭某于凌晨四时许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当事人,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家属的反映意见,经与检察机关沟通反映本案实际情况,建议调查取证协助取证,提出谭某涉嫌本案抢劫的作案事实、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环节存在很多疑点未能得到合理排除,本案证据严重不足。经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并采纳律师及家属提供的不在场作案证据,对谭某进行撤案处理。6、龚某诈骗一案,涉案金额116000元,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提出龚某属从犯、认罪、交罚金等情节并建议法院对其量刑时综合考量,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上述观点,对龚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7、王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一审认定王某涉案组织22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44万元。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会见上诉人,查阅卷宗材料,提出从犯及部分人员未遂、罚金过重,愿意交纳罚金悔罪表现等情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5万元。8、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件,王某依法向法院起诉肖某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房产。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参与答辩护,并与男方王某及代理人协商、做好双方思想情绪工作,避免矛盾激化,最终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调解离婚,并对孩子抚养探视及房产分割事宜达成调解一致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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