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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解除同居关系以及返还彩礼案件

离婚2012-05-28|人阅读

王某解除同居关系以及返还彩礼案件

王某在接到曹某要求返还彩礼18800元的民事起诉状后,找到笔者咨询这事该怎么办理。笔者在看完民事起诉状后,询问了王某自己的陪嫁物是否已经拉回娘家,王某说没有。笔者认为王某应当提起反诉,要求曹某返还王某的陪嫁物。王某接受我笔者的建议,并委托笔者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笔者撰写了反诉状,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该案件在庭审前,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调解,经过几次的调解,王某同意返还曹某彩礼4000元,曹某返还王某的陪嫁物,王某并撤回反诉的调解协议。

附:案件经过:曹某与王某在20109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1113日订婚,20101215日举行了典礼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经媒人之手给王某15000元彩礼款,后又给王某3800元。王某在结婚当天从娘家带着自己的陪嫁物,嫁到曹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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