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索要孩子抚养费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企业高管 抚养费
一、 案情回顾
2009年9月17日,李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当天在民政局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周小某由女方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离婚后,李某单独为孩子办了张储蓄卡,作为周某支付抚养费的专门账户。但是,周某断断续续的支付抚养费,数额也不一,甚至出现过连续9个月不给抚养费的情况。李某曾电话和周某协商过,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周某支付了3个月后就不再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慕名找到我,在看了她的离婚协议以及孩子的其他资料后,我提出了三个焦点问题:一、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达成了一致意见吗?二、孩子的父亲工资是多少,有能力负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吗?三、孩子平时的生活支出有哪些?经过更进一步的询问和了解,发现李某目前没有有效的证据。打官司打得就是证据,空口无凭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于是,在接受李某委托后,我方就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作了充分的准备,固定证据、补充证据,后向法院起诉。
二、案件处理过程
证据是庭审的关键,没有证据就没有发言权,在了解了当事人的情况后,我们制定了完备的代理思路,诉讼请求有三点:
一、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000元;
二、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证据组织方面,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
1、证明李某和周某在离婚后就孩子的抚养费事宜达成过一致意见,即每月由周某支付2000元抚养费,支付方式是打到周小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里。
我们让李某取证,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重新确认这一事实。同时,调取了孩子周小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证明李某和周某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周某曾按照约定支付过3个月的抚养费。
2、证明周某有能力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据了解,周某是某著名企业的企业高管,收入很高,现在离婚多年,至今没有再婚。后经多方调查,找到周某在2008年的工资条一张,记载周某每月工资5400元,另有奖金和补贴,需要考核业绩。同时了解到,周某工作突出,已经升职。依据劳动法规定,职员的工资是应当随工作年限增涨的,尽管在庭前我们没有找到直接的证据,但是可以间接证明,周某是有能力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
3、证明孩子每月的生活费用支出。
孩子的抚养费包括孩子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要求支付高额的抚养费,必须有证据证明孩子的实际花费情况。
李某陈述,自己是国企的中层领导,收入也不低,自己家境也好,因此给孩子的都是最好的,希望他不因为父母婚姻的失败受到影响。她说孩子在贵族学校读书,课外时间参加了很多辅导班,除了必须的英语班,还有乐器、美术等等,花费很多,此外还有其他的项目花费。我们把孩子近一年的花费证据都固定下来,以此支持我们的主张。
在开庭时,面对我们充分的证据,对方认可曾与孩子生母李某就孩子抚养费问题达成过一致意见,但是,自己现在已经没有能力支付每月2000元的高额抚养费,要求减少抚养费,每月支付1000元。
对此,我们当庭申请法院调取周某的工资明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证明周某现在的经济能力足够支付约定的2000元抚养费。
周某不认可。法院当庭调解无效,宣布休庭。
三、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的再次组织调解,我们在力争权利,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周某同意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000元,抚养费每月支付1600元,每月1号到3号支付。这样的结果,让当事人非常满意,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认可。
四、律师心得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管案件难易,律师都要以高度责任心认真对待,充分准备证据,积极参加诉讼,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同时,要提醒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一定要抓好证据,尤其是书面的证据,这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版权属作者所有,未经作者本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