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涛律师
王涛律师
山东-济南
高级合伙人律师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公司股权问题

离婚2015-07-20|人阅读

一、案情回顾

周某和王某要离婚的消息已经有一年多了,但因财产问题两人争执不下,协商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诉。

经过一审第一次开庭,双方均同意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如何分割周某在济南XXX公司的股权。周某与王某2000年结婚,于2001年周某以出资额50万入股济南XXX公司,多年积攒,现工商局备案登记的出资股份为120万,股份已占到6%

周某和王某对出资额转让份额产生纠纷,要求法院公平处理。

二、王涛律师解析

现今社会,家庭财产已经从较为单一财产类型,逐步发展到股权及其他投资等多种财产类型并存,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一方面要结合《婚姻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依法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要重视社会效应,既要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也要重视发挥财产的整体效用,通过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实现两者和谐并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在司法实践中,“谁主张,谁举证”,用于证明上述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此外,对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难以分割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本文版权属作者所有,未经作者本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转载使用)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