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原告张某某驾驶其小轿车在武汉市洪山区与一辆宝马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负全部责任。为此,原告垫付了对方车辆维修费约24000元。原告车辆与被告民安保险湖北某分公司已签订车辆商业保险合同(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原告依约多次向被告索赔却遭拒赔。后原告委托我代理索赔,我代理后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该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