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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导军律师
曾导军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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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咋骗罪一案成功辩护被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2015-05-03|人阅读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株天法刑初字第1 7号

公诉机关株洲币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 9 9 5年1 2月2 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蛇XX镇XX村中心村民组,中专三年级文化,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学生.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靖水塘果园E 61栋605号;2012年3月2 9日固涉嫌犯诈骗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珐定代理人胡XX,系被告人之父,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蛇XX镇XX村中心村民组。 辩护人曾导军,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未刑诉[201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诈骗罪,于2 01 2年11月1 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 01 2年11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于201 2年1 2月2 7日、201 3年1月4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曾导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指控: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胡XX伙同彭X(身份不详)在石峰区清水塘中成化工生活区4栋704号利用电脑、手机、手机群发嚣、SIM卡发送虚假短信。经鉴定:2012年2月以来,被告人胡XX利用电脑、手机、手机群发器,SIM卡共发送虚假短信记录21 8 9 6 8条,其中发送成功1 5 0 296条,发送失败68 6 72条。案发后,被告人胡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胡XX的供述,抓获经过,在校生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发送虚假短信的万法,骗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共同故意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乏规定。被告人胡XX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侬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被告人胡XX的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胡XX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是被同案人彭X利用,属于被教唆犯罪,可以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胡XX犯罪时尚未成年,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偶犯;虽然发送诈骗信息超过50 000条,但均未诈骗成功,属犯罪未遂,对社会未造成实质危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为此请求对被告人胡XX从轻、减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 2年2月1 4日至2 01 2年3月29日,被告人胡XX伙同彭X(身份不详)、“阿波”(身份不详)在株洲币石峰区清水塘中成化工生活区4栋7 04号、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果园区6l栋6 0 5号房,利用电脑、手机、手机群发嚣、SIM卡发送诈骗信息。经鉴定2 01 2年2月1 4日至2 012年3月2 9日,被告人胡XX利用电脑、手机,手机群发器、SIM卡共发送诈骗信息218 96 8条,其中发送成功1 5 0 2 96条,发送失败6 8 6 7 2条。案发后,被告人胡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X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随案移交物品、又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湘株公物鉴(电子物证)字[2012】01 4号,016号物证检验报告,湘株公物鉴(电子物证)补字[2012] 001号、002号物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胡XX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奉院了解到被告人胡XX出生在农村,父母对其比较溺爱,管教不严格,自身法律意识淡薄,面对金钱、物质诱惑,不能正确把握自己:在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私自外出伙同同龄人利用虚假信息诈骗他人财物,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胡XX的情况调查报告均无异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XX的法定代理人表示今后一定从严管教被告人,督促其改过自新,请求法庭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胡XX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表示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发送诈骗短信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诈骗信息21 8 968条,其中发送成功1 5 0 2 9 6条,发送失败6 8 6 7 2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XX与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胡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阻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胡XX犯罪时已满十六同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胡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XX系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偶犯,且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目愿认罪,具有括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隋节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子以采纳。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XX是被利用、教唆犯罪,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已采纳。从被告人胡XX的成长轨迹可以看出,他走上犯罪道路的王要原固在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追求物质享受,面对金钱在遵纪守法与违法犯罪之间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作为被告人胡XX的家长,对被告人过于溺爱,来意识到被告人思想观念的变化,未及时给予引导和有效地约束,使得被告人误入歧途,触犯刑律。对此,希望被告人胡XX通过审判等一系列教育、挽救活动,能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树卫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在社会和家庭的帮助下,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被告人胡灭辉的父母也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在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注重万式万法,引导子女遵纪守法,尽到法定监护职责。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从教育、挽救青少年出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买,犯罪的性质、睛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胡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司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佑泽牌电脑王机、东万城牌电脑王机,康福达牌电脑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上擞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欧阳建新 人民陪审员罗石初 人民陪审员毕亚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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