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某月被告的公公将其所有的宅基地,在拆迁时与儿子协商,办理拆迁时办理到儿子名下,2013年村委会拆迁时,其子在没有老人在场的情况,替老人签字并领走了拆迁款。
2013年被告的公公将其儿子及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退还拆迁款,并要求重新分割宅基地及因此所得的房产,本律师代理后,认为一,如果以分家析产,做为儿媳及儿子肯定不能完全得到拆迁款及拆迁安置房。
而委托人此时有想要到房产及拆迁款,老人也是受他人蛊惑,本代理人做出另一种假设,如果是增与,而其二被告又没有出现让原告撤销增与的行为。更何况其村集体也认可他们之间是应该将房子归儿子的。
本来该案件法院一直不易办,当本代理人提出新观点后,得到法院认同。二被告赢得该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