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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天文律师
林天文律师
福建-龙岩
主办律师

拖欠货款,历经十五载,仍要偿还

其他2010-02-01|人阅读
1994年7月30日某水泥厂向张海出具了《取款凭证》一份,内容为:纸袋车间已向我厂结算纸袋321123元,凭条取款。8月5日,该厂出具给其财务部的《通知便函》,载明:经董事会研究,本厂欠纸袋分厂纸袋款,因目前工厂资金紧张,需逐步安排还清,其利息从1994年6月1日起计,月息两分。该函有厂领导签名。后水泥厂陆续支付货款本息计30万元。2004年12月2日、2006年11月8日、2006年11月6日,水泥厂的财务人员陈某在对帐单上签名,注明:“我厂所欠旧货款及归还货款累计金额正确”。2008年11月4日,债权人张海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先还息后还本的计算方法,由水泥厂归还货款本金及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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