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海文律师
李海文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

债权债务2012-11-07|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受本案上诉人王XX委托,代理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根据证据材料和庭审经过,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仅根据借据就认定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钱是错误的。首先,原审法院忽视了借据本身的瑕疵,借据上除“王XX”的签名及日期为王XX本人所签外其余字迹均为他人所写,且其中“借款人签字”几个字明显为王XX签名之后添加的;其次,原审法院全然不顾借据与其它证据的矛盾,原审中上诉人向法院交的证据证明,在被上诉人这次起诉上诉人之前于2009317日向法院起诉上诉人,诉讼请求内容与本次起诉完全相同,但提交的主要证据欠据却完全不同,上诉人在那次诉讼中提出对欠据进行司法鉴定,被上诉人于2009813日撤诉,于撤诉后仅12天再次提起本诉讼,在本次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欠据与前一次诉讼所提交的借据完全不同,庭审中,被上诉人的解释自相矛盾,这充分说明了被上诉人伪造了证据;再次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完全有孛常理;最后,录音证据充分证明了,案外人王XX与上诉人只欠被上诉人一笔钱,而这笔钱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录音中王XX中多次提到:我哥欠你12万,我爸这还有12万呢?被上诉人答:“都是这一笔钱”、“大哥能那样办事吗,就你大哥欠的这一笔钱还了就完事了”、“都是一笔钱整完了所有的条子都给你返回去”。 王XX说:“这咱好好说就明白了,就是我哥这一笔钱就12万,我爸被不欠你钱”,被上诉人答:“对”。上诉人所辩称的“一笔钱是指0931 7日起诉的那笔与本次诉讼的是一笔钱”显然是狡辩。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判决。

原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上诉人诈骗,公安机关已受理期间,原审法院宣布休庭;之后公案机关做出了相关决定,原审法院未恢复法庭调查、相关证据来得及向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就直接下达了判决书。原审法院的行为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一百三十二条应当延期审理的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导致判决错误。

综上,请合议庭依法裁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李海文

201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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