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海文律师
李海文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辩护词

其他2012-11-07|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耿XX妻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耿XX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们认真地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耿XX,同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发表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被告人耿XX构成非法经营罪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同时,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被告人耿辉平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违返了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被告人耿XX具有情节

被告人耿XX在得知公安机关找他时,主动从长春赶回榆树市土桥镇,并打电话给哈铁公安处杨XX,与杨约好在土桥派出所等杨,然后在亲友的陪同下来到土桥派出所。

被告人耿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被告人耿XX的几次供述清晰并一致、符合案件客观事实。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和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耿XX到案经过的补充说明》证实了被告人耿XX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耿XX属于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 被告人耿XX具有立功情节

根据耿XX当庭供述,在被告人于XX到案前,耿XX向公安机关揭发了于XX的犯罪行为,经庭审查证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耿XX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被告人耿XX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诚恳,犯罪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请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对耿XX的处罚。

此致

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李海文

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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