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师伟律师
师伟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代理的交通肇事车辆贬值费,一审支持二审驳回。

损害赔偿2013-11-04|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0日,李某花38万余元买了一辆大众越野车。2个月后,一辆搅拌车在安宁市珍泉路撞上了这辆越野车。交警部门认定,搅拌车一方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负全责。又查明,搅拌车属于云南某混泥土公司。

  5万多修理费保险公司赔了,但李某委托司法鉴定评估,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为95100元。随后李某起诉到安宁法院,要求云南某混泥土公司、驾驶员王某连带赔偿车辆贬值费及车辆鉴定费100100元;并由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和鉴定费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 肇事车所属的混凝土公司赔偿李某车辆贬值费及车辆鉴定费100100元

  安宁市法院认为,李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对车辆修理费进行了理赔,而车辆贬值费和鉴定费,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等规定,不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内。王某则属于混凝土公司的驾驶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直接责任应由云南某混泥土公司承担。

  宣判后,混凝土公司不服,并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师伟律师上诉至昆明中院。师伟律师认为,对经常性、高发性的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列举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该范围中没有车辆贬值费的赔偿规定。

  2013年9月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昆民三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支持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撤消安宁市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车主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4元,由车主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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