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师伟律师
师伟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一岁幼女病亡,买了保险二审终获赔偿!

合同纠纷2015-12-16|人阅读

一岁幼女病亡,买了保险二审终获赔偿!

家住玉溪市易门县的张女士,在其女儿6个月大时为其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万元的疾病保险,在去年71日,刚满一岁的女儿因病死亡。张女士向投保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申请理赔,但收到的却是保险公司向其下发的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其女儿因病死亡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张女士于是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

易门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被保险人张女士的女儿出生后多次住院,在投保前已确诊患有先天性胆道闭锁,且进行过手术治疗,但在保险公司业务员对其女儿身体情况试询问时,张女士仅告知了其女儿因黄疸在昆明住院,而未告知女儿患有先天性胆道闭锁的事实。张女士未如实告知女儿的身体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故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女士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师伟律师代理此案的二审。

张女士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到自己家中推销保险时,自己当时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女儿因黄疸住院的情况,但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要求自己提供病历资料,女儿多次住院自己早已手忙脚乱,保险业务员没有对病情进行仔细询问,保险单上的打勾项目均是由保险业务员填写,自己仅是签字而已。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而不是自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师伟律师认为:“如实告知,仅限于保险公司所提问的范围进行如实回答,对保险公司没有问到的问题,投保人没有义务陈述,本案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仔细询问,不是张女士没有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公司负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张女士在投保时,已明知孩子患有先天性胆道闭锁,先天性的疾病在保险合同中属于免赔事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

二审的玉溪市中级人民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张女士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女士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书写了投保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及不确定性。但本案保险公司业务员孙某在办理该项保险业务时,孙某询问张女士女儿的身体情况如何,张女士告知因黄疸在昆明住院,之后孙某在健康告知书状况项上全部勾选为否,这是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行为。业务员只是象征性地询问身体是否健康,并未就健康告知书中的事项逐一时行询问,也未就合同条款进行详细提示和说明,对此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张女士的女儿身体状况详细询问,不能认为保险人已经进行详细询问,所填写内容不能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判决撤销易门县法院(2015)易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判决由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张女士及其丈夫保险金6万元。

律师提醒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师伟律师表示,人身保险的确能为投保人带来益处,有效弥补被保险人因身故、残疾或意外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保险业务员推销保险时,应该仔细询问投保人,而不是拘泥于格式条款中的单纯画勾、打叉。本案中保险业务员应仔细询问张女士女儿的病情就不会产生此类纠纷,多一份细心,少一起纠纷!正确看待保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