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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昌发律师
周昌发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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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出走,妻子起诉离婚

离婚2014-02-13|人阅读

  丈夫离家出走,妻子起诉离婚

原告徐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发出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被王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徐XX诉称,1980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时常吵闹,2002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子徐XX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X缺席未答辩。

原告徐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身份。2、结婚证1份,证实原、被告于1983年12月30日经XX民政所登记领取结婚证。3、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免检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已结扎。4、XX镇徐家营村委会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婚后关系长期不合,2002年5月28日经村委调解无效,同年5月3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王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询问原告笔录1份。  

庭审中,因被告缺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未质证。法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法院确认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庭审中,因被告缺席,致无法调解。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造成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近六年之久,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婚生次子目前跟随原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放弃孩子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XX与被告王X离婚。  

二、婚生次子徐XX,1990年9月18日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  

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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