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宁知民初字第418号
原告:南京某装备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被告;陆某,男,汉族,1971年5月8日生,户籍地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王勇,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虚假宣传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某装备公司诉被告陆某虚假宣传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陆某立即删除本案涉嫌侵权网址为www.njruiya.net的网页,停止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
二、被告陆某于2010年10月24日前赔偿原告南京某装备公司经济损失42000元,逾期未付此款项,按84000元支付;
三、被告陆某愿意就本案侵权事实向原告南京某装备公司出具书面道歉书(内容已经本院审核);
四、原、被告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再无其他纠纷;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南京某装备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雁
代理审判员 雒强
代理审判员 龚震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铭洁
评论:著作权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赔偿数额组成:
1、公证费由于涉及到网页公证,费用比较高
2、律师费、诉讼费根据原告要求赔偿金额确定
本案原告主张50万元的赔偿,经本代理人努力最终赔偿4.2万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