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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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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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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仲裁)

债权债务2011-11-01|人阅读

仲裁请求:1、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486558元;2、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利息26275.2元;3、仲裁费由两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一建西安分公司于2008年6月2日签订西安北方惠安化工有限公司医院门诊楼装修工程,承包形式包工包料,约定好承包项目及单价,付款方式为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甲方(江苏一建西安分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惠安公司代付,双方当事人同年6月6日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依照合同严格施工、按时竣工并达到付款条件,江苏一建西安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江苏一建西安公司于2008年11月9日以委托付款通知书,委托由惠安公司首先第一安排支付钱某工程款486558元,并由该公司工程部部长签字同意并确认。申请人钱某多次催款不成,分文未得,提请西安仲裁委裁决。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钱某工程款486558元及利息26275.2元,逾期给付,加倍承担逾期期间债务利息。

2、本案仲裁费17781元,由被申请人江苏一建西安分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心得:

本人在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及大量证据资料,将惠安公司一并列为仲裁申请人是因为惠安公司是直接受益人,且江苏一建西安公司委托其付款后,其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确认。后惠安公司以与钱某无纠纷仲裁约定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仲裁委也支持了其请求,但最终,裁决结果百分之百完全保障了当事人利益,当事人本人当初因上诉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导致众多工人上家门讨债,长期不能回家,四处躲债,过年都不能与家人团圆,当初启动本案前,当事人顾虑非常大,现在完全达到了当事人当初期望值,虽然办案工程中律师工作量比较大,办案时间也较长,但最终结果是好的,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本律师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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