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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律师
孙宁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业主诉物业公司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纠纷上诉审

合同纠纷2011-11-10|人阅读

案由:

原告董某与西安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案。

说明:西安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败诉,提起上诉,上诉审由本律师代理。

委托人:西安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审级:二审(上诉审)

一审的审理经过与判决结果:

原告董某诉称其在2006年在户县A住宅小区购得商品房一套,0681日与户平物业签订商品住房质量保修书,收房后陆续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致其无法装修居住,找被告维修,被告派人将屋顶掘开,至今未修复好。现起诉要求几名被告对其所购住宅进行维修,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户平公司辩称:原告所购房屋系开发商开发的,双方有购房合同,现在质量问题应找开发商及建筑商,物业公司无维修及赔偿义务。因此应驳回原告诉户平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嘉泰房产公司缺席无辩词。

被告盐城四建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董某无任何法律关系,认为户平公司追加我公司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董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出现问题应当找开发商解决。

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户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修复原告董某家房屋屋顶,并进行防水处理;被告户平公司如不履行该义务,董某可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户平公司承担;

2、被告户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董某人民币3000元。

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诉讼费合计XXXX元由被告户平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经过与判决结果: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由西安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维修义务;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判西安嘉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盐城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董某经济损失进行连带赔偿;

3、上诉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概述)

一审判决事实部分查明有误,导致上诉人承担判决义务有悖客观事实和合同约定,判决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依法改判。

原审判决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让上诉人户平公司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明显对其不公,应当予以撤销,依法改判。

上诉人户平公司对讼争渗水屋顶无法定和约定的维修义务,对被上诉人董某经济损失无赔偿基础和依据。

二审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09)户民初字第12X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西安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回。

办案心得:

本律师在第一次接触委托人后,委托人就满腹委屈,声称他们是物业公司,搞好物业服务是其本分,业主购买的房屋在交房后没有装修就出现质量问题,不是使用多年后才发生的渗水事件,现在开发商在售完楼后,不知去向,业主发生类似事件,似乎只能找物业公司索赔,但作为服务几百户业主的物业公司,不能开口子,否则,其他业主以后只要有类似问题都会照样子要求物业公司索赔。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研究大量证据材料,参照一审的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确实发现一审的判决中存在很多问题,购房合同中关于住宅商品房的质保时间以及承担质保的义务人均有明确的约定,不能因为承担责任的义务人目前不见踪影,就硬性把责任扣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其他主体之上,这样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是对其他主体不公平的,更可怕的正如委托人的担心,一旦开了口子,让其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今后其他业主都会比照该例子去找他们,后果不堪设想。在进入上诉审程序后,律师也向二审法院具体一条一条罗列指明了一审判决不合理之处,经过庭审调查,二审法院也认为一审判决是存在问题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将另组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也给一审已经败诉的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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