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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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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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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诉西安****宾馆社保金赔偿纠纷案

仲裁2011-11-23|人阅读

请求事项: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支付自20088~20098月期间其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金共计22294.92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支付自200512~2009年11月4期间应缴而未缴的医疗保险金共计8172.96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支付自20008~200511月期间应缴而未缴的医疗保险金;

4、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支付20008~20098月档案托管费共计108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因经营不善亏损停业,于199811月份与申请人终止了劳动合同。20008月,申请人经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岗位:职工灶炉灶工。

申请人在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于没有单位依靠,考虑今后养老及医疗等问题,申请人不得不自行为其缴纳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但申请人自20008月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后,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拒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鉴于这种现状,也为了保证以往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的连贯性,申请人不得不继续每年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至今共计22294.92元。另,由于申请人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过去没有医疗保险,实行医保制度后,现新的用人单位也拒绝为其缴纳,申请人无奈只好于200512月为自己建立了医疗保险关系,并一直自行缴纳至今,已经4年,共计8172.96元,申请人因缴纳上述社保金产生档案托管费1080元(120/*9年)。

申请人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缴纳已满国家规定的15年期限,而医疗保险关系建立后缴费才满4年,离国家规定的10年期限尚欠6年。

申请人自20008月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至今,多次向被申请人领导要求,请求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至今得到的结论依然是拒绝缴纳。被申请人违法国家法律规定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具有过错,给申请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应当赔偿该损失。申请人现将此纠纷提交贵委,请求贵委查明事实,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诉时间:2009824

办案经过与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认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欠缴、重复缴纳或以其他形式将应当缴纳至社保机构的保险费支付给职工的行为,均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但被拒绝,迫使申诉人不得不自行缴纳,属于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但本委认为,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支付20008月至20098月期间的档案托管费之诉求,不属于本委受案范围,故不予支持。申诉人请求被申诉人赔偿其自行缴纳养老、社保支出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该案是本律师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的案件,没有收取任何代理费。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在向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后,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采集到当事人当时没有的证据材料,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后,引导当事人配合整个法律程序,顺利完成此次劳动仲裁并取得了非常好的结果。当事人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在长期与用人单位交涉屡遭拒绝后,备受打击,前来咨询时也仅仅就是问问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在向当事人详细解答后,当事人信心倍增鼓起勇气决心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最终配合律师取得了好的效果,当事人非常满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本律师的办案宗旨,本律师将通过不懈的努力继续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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