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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国律师
王振国律师
广东-清远
主任律师

部门聚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诉讼2014-08-18|人阅读

部门聚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某在某公司技术部门工作。2013年68日晚上,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人员聚餐,聚餐结束后张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身体多处骨折,故于同年10月8日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张某的伤情事故为工伤事故的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公司仍不服,于2014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张某的伤情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该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张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决定。

代理人认为,张某是公司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受其部门负责人安排和指示,参加部门组织的员工聚餐活动,与工作有关联性,且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并且该聚餐并非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或自己个人私利的活动,而是服从部门负责人安排、组织的集体活动,应属于工作的内容,应当属于工作的延续。同理,聚餐活动的时间、场所,也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因此聚餐结束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最后法院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正当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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