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苑强律师
苑强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父母的百万遗产由谁继承?——巨额财产何去何从

继承2014-08-11|人阅读
父母的百万遗产由谁继承?——巨额财产何去何从 1套房子,历经2审,耗时3年,4份遗嘱,这个故事从这里开始。网络时代我们越来越不愿意提笔写字了,但有些真实发生的故事,还是值得我这个曾经愿意写些东西的律师,用笔一字一句的记下来,把它告诉我身边的人。希望看到它的朋友们珍惜亲情,让爱在同胞兄弟姐妹之间永存!亲情永恒!一个家庭和他们的一套房子王大华先生和他的妻子赵如红一生共有五个子女,一女四子,即原告王小刚和被告王小丽、王小明、王小建、王小远。二老一生没有什么大富大贵,他们用自己毕生的精力养育了五个子女,经过了艰苦的岁月和那些挨饿的特殊年代,他们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们也纷纷取妻、嫁人、生子,一家人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两位老人只有一套房改房,这是他们留下的一生的积蓄,也是唯一的遗产。赵如红生前没有向五子女公开过明确的分割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遗愿,就因积劳成疾和自身疾病去世了。此后不久,王大华也因疾病离开了人世。四份遗嘱,哪份为真,离奇家事,法官如何裁判?子女们在办理完二老的丧事后,开始了关于遗产如何继承的一轮又一轮的调解和协商,最终却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原告王小刚带着起诉状来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起诉状中并没有提及任何遗嘱的问题,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看起来这好像是一个最简单的平均分割财产的法定继承案件,像孩提时代小朋友分苹果那么简单的事情。但在听完委托人的陈述后,我陷入了沉思……同时也针对委托人提及的问题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和打持久战的准备。第一次开庭,被告王小丽拿出了两份“遗嘱”。第一份遗嘱是其中一个继承人女儿王小丽代笔,父母签字盖章的父母共同的遗嘱,内容是:因父母年迈,长期与王小丽共同生活,且女儿照顾父母较多,两个老人愿意把自己位于某市光明小区的房产归王小丽继承,并愿意请单位或公证处公证。下面是王大华和赵如红的签名,名字上面有手印,旁边有两立遗嘱人的人名印章和立遗嘱时间。左下方有一位见证人的签字和手印。第二份遗嘱是父亲王大华的自书遗嘱。内容是说因自身年迈,此前在妻子赵如红在世时,两人曾共同留下过遗嘱,两人的意思是将共同的房产归王小丽继承。现在再写遗嘱把这个事说明一下,同时父亲王大华也同意把自己个人的遗产份额归王小丽一人继承。下面有父亲王大华的签名字样和手印、立遗嘱时间。为了证明这两份遗嘱的真实性,王小丽分别申请了四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两份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意识清醒。证人还证明王小丽及其配偶对两位老人尽的赡养义务较多。我方的抗辩:通过查看遗嘱的要件,结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我方及时向法庭提出了抗辩意见,第一份王小丽代书、两立遗嘱人签名的遗嘱,因代书人和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王小丽代书行为无效且只有一份符合见证人身份的见证人见证也是无效的。同时根据委托人对于自己父母笔迹和书写方式的辨认,对王大华识字不多、书写能力有限的分析,律师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提出了对两份遗嘱进行技术性鉴定的申请。要求确认王大华与赵如红共同签字的遗嘱中的签字不是两立遗嘱人本人所签署的。同时要求对两份遗嘱中相同的字迹进行比对确定两份遗嘱是否为同一人所写。笔迹鉴定有没有用?鉴定能否确定遗嘱的真实性?两份遗嘱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四位证人说的是不是事实?案件因鉴定中止审理,各当事人陷入了漫长和焦虑的诉讼期待中……迟来的公正法院在收到鉴定书后及时通知律师,我拿到了鉴定书,鉴定书结论为:通过两份遗嘱的行文和书写习惯确定两份遗嘱是同一人所写。把王大华生前在单位档案中的签名与遗嘱中的签字比对,确定两份遗嘱中王大华的签字不是他本人所签。我的委托人拿到鉴定书,看完鉴定结论后他长舒了一口气,有种如释重负的感觉,但很快他的眉头又紧缩起来了。他告诉我,董律师以后还不知道其他人又会出什么花招呢,不知道会不会还有遗嘱出现呀!我们在等待着……希望不会有更多的难题出现……收到前两份遗嘱鉴定报告后,没过几天我又收到了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去拿另外一个继承人王小明提交的遗嘱。我知道新一轮遗嘱效力的较量和遗产的争夺即将开始了。第三份遗嘱这份遗嘱是母亲赵如红的自书遗嘱。基本内容是:“遗嘱,我百年后我的全部遗产由我的丈夫继承,他可以对我们的房屋进行买卖、居住等一切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处分。其他子女不能干涉,子女之间要相互照顾,希望老伴能有一个快乐的晚年。”最下面是赵如红的签字和立遗嘱时间。第四份遗嘱这份遗嘱是父亲王大华的代书遗嘱。基本内容是:“因我主要由王小丽和王小明照顾,我百年后要把自己位于某市光明小区的房产由王小丽和王小明共同继承,一人二分之一。”下面是孙某(代书人)和李某(见证人)的签名和手印。及代书人孙某代替王大华的签字,名字右边是王大华本人的两个手印。案件进入了第二轮的举质、质证及抗辩阶段……举证人王小明针对这两份遗嘱向法庭提交了赵如红生前日记,证明赵如红的笔迹检材情况,但没有申请对赵如红所留自书遗嘱的技术性鉴定。向法庭申请证人同事孙某和邻居李某出庭作证,证明两位见证人所代书和见证的王大华所留存代书遗嘱是有效的遗嘱。针对这两份遗嘱的形成情况,我与委托人沟通后,向法庭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第三份遗嘱,我方没有见过赵如红的自书遗嘱,不确定这份遗嘱是不是赵如红本人签字(除提交人王小明之外的当事人的意见也和我方的意见一致)。不能确定该份遗嘱的真实性。我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于提交遗嘱的王小明,他应证明遗嘱的真实有效性。第四份遗嘱,两证人虽然出庭作证也接受了质证,但证言之间对于立遗嘱时的细节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法庭对于两证人提出的同一问题,两证人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不能证明当初立遗嘱时两证人是否同时在现场;王大华本人会签名,但是遗嘱中没有王大华本人的签字,却只有他的两个手印,比照王小丽提交的第一、第二份遗嘱中的手印,可以证实在没有经过立遗嘱人同意的情况下,王大华的手印曾按在了第一、第二份遗嘱中,对于没有立遗嘱人签字,只有手印的第四份遗嘱,不能确定手印是他自愿按到遗嘱上面的。且除了两位证人之外,没有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证明王大华按手印的过程及是否自愿按手印的情况。同时两证人对于手印是不是王大华本人所按,是用哪一只手按的及哪一个手指按的手印均没有记清楚,进一步不能确定这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针对上述问题律师及时把两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出具了代理意见,并以表格的形式列出了不一致和矛盾的证言。庭审中五子女和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据理力争针对遗嘱和案件事实,及两位被继承人年迈多病是各子女共同轮流陪护的情况,发表了各自的意见。那一次庭审,在五个子女同堂参与庭审的过程中,在针对这套价值近150万元的房产,相互的激烈争辩中,让我看到当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遇到物质之争时,相互各不让步,针锋相对,力争遗产,那一刻亲情显得多么脆弱和不堪一击!直到他们的争辩在法官手中法槌敲击声中落下了帷幕。整个法庭静了下来,静得出奇,法庭中所有的人陷入了“亲情是什么的思考”……剩下的日子,大家各自忙碌,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们正在忙着讨论和写判决书,当事人也各自过着属于他们自己的平静生活……耗时三年,一审裁判结果如何?这个并不复杂的法定继承案件,在经过立案,开庭,鉴定,再开庭,再质证和法院多次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今年的七月份,也就是案件自2011年立案的三年之后,我和我的委托人收到了一审法院判决书。法院裁判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理由是:王小丽提交的第一份遗嘱和第二份遗嘱,即王大华和赵如红书面遗嘱、王大华的书面遗嘱各一份,经司法鉴定后认定非本人出具,故王小丽提交的两份遗嘱依法不予采信。原告王小刚及被告王小丽、王小建、王小远对于王小明提交的赵如红的自书遗嘱真实性有异议,并且被告王小明对于该证据的形成时间与内容是否一致也未能证实,经法院释明后,本案原、被告均不愿申请鉴定,故法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无法予以确认,因此不能认定被继承人赵如红留有书面遗嘱。故对于被继承人赵如红名下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对于王大华的代书遗嘱中王大华的签字是代书人孙某书写的“王大华”的签名,对于该代书遗嘱中内容是否为被继承人王大华的真实意思现仅有代书人孙某和证明人李某的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并且代书遗嘱中被继承人王大华所加盖的手印是否为自主形成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代书遗嘱当中所加盖的手印是否为被继承人王大华本人自愿加盖也无证据证实,因而无法认定代书遗嘱的内容系被继承人王大华的真实意愿。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为无效遗嘱。现无证据表明被继承人王大华留有遗嘱,故被继承人王大华名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坐落于某市光明小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大华,共有人为赵如红)由原告王小刚和被告王小丽、王小明、王小建、王小远各占五分之一份额,按份共有。提起上诉,经过法院两审后,百万遗产案如何定局?本案一审判决后第三份和第四份遗嘱的提交人即继承人之一王小明不服一审判决,对本案提起了上诉,本案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现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百万遗产去向如何?本律师将随时关注案件进展,希望这个继承案件尽快裁判,这个家庭的故事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希望亲情能经得住再次的考验!希望有一天本案中的五子女能够和好如初!(未经本文作者书面同意,本文不得复制转载,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