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被告单位汕头市潮阳区xx经联社、被告人张xx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xx作为汕头市潮阳区xxXXX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 178.65万元,对汕头市潮阳区xx经联社处以罚金,判处该经联社负责人张xx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020)粤0513刑初4**号】。张xx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律师担任张xx二审辩护人,法院经审理发回重审【(2020)粤05刑终2**号】。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违法所得没有明确犯罪对象,认定不是犯罪;部分违法所得未“认地到户”属于犯罪未遂等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20)粤0513刑初9**号】。
案件评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系本地区高发案件,本辩护人提出:1、不是每类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但本罪则有具体的犯罪对象——土地,本案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客体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由于本案部分违法所得在客观方面未明确土地位置,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因此未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属于刑事犯罪。2、本案部分违法所得指向的土地未进行实地丈量,也未实际交付,受让人未实际接收、占有、控制土地,土地转让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本辩护人提出该犯罪形态属犯罪预备。法院认定属犯罪未遂,并予以减轻处罚。
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文彬
202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