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亚男律师
赵亚男律师
湖北-荆州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案件的有效辩护:被告人的量刑从3年以上改为8个月

刑事辩护2016-07-07|人阅读

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起诉,量刑建议为3-4年,后经辩护律师查阅卷宗材料和会见被告人,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和调查取证,检察院变更量刑建议为8个月—1年3个月,经过有效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刑期是8个月。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兄张某甲在工地四楼做工,张某甲与一同做工的工友武某因做工工具发生纠纷而引发打架,武某喊在三楼做工的表弟罗某上来帮忙。被告人张某某将罗某耳朵咬掉一半。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3—4年。

【律师介入】

赵亚男律师接受了被告人家属委托

1、在查阅被害人的病历材料和司法鉴定意见书时发现,被害人的病历材料中并没有其听力减退的诊断材料和相应的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被害人的听力受损仅仅是凭其口述。赵律师认为,被害人罗某的耳朵被咬掉一部分,主要是容貌受损,听力是否受损有待进一步通过仪器检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而重伤二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损伤24日作出的,鉴定时机不对、程序违法,因此申请对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后经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在案发当天,在警方未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与工地负责人、工友吴某一起到公安机关陈述案发经过并一直呆在工地上随传随到,赵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主动投案自首,而警方在起诉意见书中根本未提及这一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因此,赵律师向警方提出质疑并向检察机关申请向证人调查取证,最后公安机关出具了关于自首情节的情况说明,检察机关认定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

3、检方起诉书上指控:被告人之兄张某甲与工友武某因做工工具发生纠纷,武某喊其表弟被害人罗某上来帮忙,被告人误以为被害人是来打架的,便咬住了被害人的左耳,在争执过程中将罗某耳朵咬掉一半。 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一直陈述是被害人先用粉墙的铁板击打被告人在先,被告人被打痛后才咬伤被害人,是被害人的过错导致本案的发生,这与检方指控的部分事实不符。由于案发时只有被害人表兄弟与被告兄弟四人在场,警方并未做其他调查,仅对被害人和其表兄武某进行了询问,警方根据被害人两兄弟的陈述来认定案件事实。通过调查,赵律师了解到案发后工地负责人立即将被害人罗某送往医院治疗并作为中间人参与双方的调解,在医院里被害人和被告人对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进行了阐述,并互相道歉。赵律师认为,受害人与被告人以及双方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在办案机关可能作出只对己方有利的陈述或辩解,而案发后第一时间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医院里对案发经过的陈述才是最客观真实的,因此,申请检察机关向工地负责人进行调查。

赵律师做了上述工作后,检察机关变更了起诉书,并将量刑建议变更为8个月—1年3个月。

【法院审理】

庭审时,赵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某击打被告人在先,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本案事发有因,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且在此之前一惯表现良好 ,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案发后如实坦白,积极赔付了前期的医疗费用,认罪态度诚恳,深刻悔罪。

五、被告人量刑应当从轻,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赵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对我方的辩护意见大部分采纳,因被告人未能赔偿受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没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未得到法院支持,判决被告人刑期8个月。

人刑期8个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赵亚男律师
您可以咨询赵亚男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