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亚男律师
赵亚男律师
湖北-荆州
主办律师

荆州首例4S店维修事故车辆,欺诈消费者,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6-07-07|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4日蔡先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蔡先生3月15日将车辆送到荆州4S店修理,5月12日车辆修理完毕后交付给蔡先生,蔡先生支付了修理费用84412元。一周后蔡先生在做保养时发现车辆的应当在维修中更换了的配件仍为旧配件,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局到4S店进行调查,4S店在蔡先生的指认下承认该配件为旧配件,但4S店以车辆配件以旧充新的行为是该店已经离职的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拒绝承担责任。后在工商部门调解下,4S店同意补偿2万元,在给付款项时4S店反悔只同意补偿1.5万元,双方未达成一致。蔡先生决定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入】 赵亚男律师接受了原告蔡先生的委托,由于律师和消费者均非专业人士,对车辆的知识也仅仅是皮毛而已,而走司法途径必须对车辆的配件需要进行相关鉴定,考虑到鉴定费用比较高,会加重消费者的负担,于是先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投诉,双方同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汽修行业的专业人士对涉案车辆进行拆解对维修质量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经对车辆拆检,拆检结果如下:1、前桥:未换新件;2、变速箱壳体:未换新件;3、油箱盖板:未换新件;4、发动机电脑:未换新件;5、起动机:只换了启动开关,未换总成;6、尾行李箱油漆:生锈;7、发动机主线束:定损项目与换件项目不相符。我方有了初步的拆检报告后再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引起市消协的重视,由工商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以上零部件、维修质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与拆检结果一致。我方取得了本案的关键证据。 【法院审理】 我方提出:被告严重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在提供汽车修理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虚列维修项目、以旧充新,欺诈消费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提出下列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其多收取的修理费用24192.45 元并赔偿原告72577.3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对涉案车辆尾行李箱油漆重作; 3、请求判令被告就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当地媒体、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拆检、鉴定费用、专家证人出庭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涉案车辆投保了车险,车辆受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被告作为提供汽车修理服务的经营者应该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项目进行修理,在未取得原告及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修理项目,明显存在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24192.45 元的修理费用并赔偿原告72577.35元,同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车辆尾行李箱油漆重作并承担拆检费用500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原告申请了两名专家证人出庭,本院酌定两名证人出庭的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400元由被告负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收到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在上诉期最后一天又向法院申请撤诉,一审判决即生效。被告主动依照一审判决内容向原告蔡先生履行了给付义务。该审理结果对目前汽修行业有着很好的警示作用。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赵亚男律师
您可以咨询赵亚男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