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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联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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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5-08-17|人阅读

2009年10月11日,年近九十岁的张XX在南京市雨花台区XX小区的苏果广场门前经过时,被徐XX驾驶的小客车倒车时撞倒,造成严重受伤。张XX委托余联刚律师代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余联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去南京市交警八大队调取了被告的驾驶证行车证等证据材料,调查了徐XX投保的保险公司,并具状起诉徐XX及其保险公司索赔。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张XX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XX85000余元,被告徐XX连带赔偿13000余元。被告和保险公司均服从判决,及时按判决书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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