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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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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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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

损害赔偿2017-10-25|人阅读

原告:杨某,女,汉族,42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王某新,男,汉族,48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系朝阳区某家园10号楼207号业主,被告系朝阳区某家园10号楼407号业主。2017116日下午,被告家房屋漏水,造成原告家房顶、地板及墙壁多处被水泡、起皮,家中物品遭到严重损失,原告需要重新刷墙,在外租房,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装修费用7550元,在外租房费用30000元,家具及物品损失4100元,搬家费用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和律师的努力最终双方过成调解,协议约定:

一、被告王某新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房屋装修费、租赁房屋损失、家具及物品损失共计三万五千元;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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