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程泽洪律师
程泽洪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一个无期徒刑的案件为何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

刑事辩护2023-02-25|人阅读

一个无期徒刑的案件为何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

辩护律师:程泽洪

案情简介:

重庆的黎某因聚众斗殴为了躲避抓捕潜逃到了缅甸,在缅甸遇到了老乡贾某,贾某想在缅甸购买海洛因贩卖到重庆赚取不义之财,无奈没有本钱,遂向黎某借钱购买海洛因。贾某购买到毒品后,联系陶某找人帮助运输毒品,陶某通过中间人又找到了蒲某,最后由蒲某从云南景洪市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4砣海洛因到重庆。2011年11月蒲某第二次从云南景洪市某宾馆采用同样的方式运输250多克海洛因到重庆,刚下车即被警察抓获。随后,警察在云南景洪市某宾馆查获蒲某未带走的海洛因6砣380多克。贾某、陶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同年11月底,黎某被缅甸警方抓获后移交给重庆警方。经过警方的侦查、审讯,警方指控黎某、贾某、陶某、蒲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另外黎某还犯有聚众斗殴罪和偷越国境罪。

接受委托:

黎某被羁押以后,其亲属委托我作为黎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到重庆某检察院将所有的案卷证据材料全部复制了一份,然后仔细对照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分析,发现指认黎某参与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只有贾某一人,黎某自己承认涉毒的笔录只有2份,一份是在刑警队做的讯问笔录,一份是进了看守所后在看守所做的讯问笔录。在我会见黎某后,黎某他不承认参与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之所以在刑警讯问时承认涉毒,是因为从缅甸被押解到重庆,正值冬天,他穿着单衣,袜子都没有穿,3天2夜一路上只吃了一顿饭,又冷又饿,还不让睡觉,到重庆讯问时,不承认就不让吃饭,也不给棉服穿,后实在支持不住,才被迫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的。我说既然是被迫的,那为什么进入看守所后的讯问笔录你也承认参与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黎某说他进入看守所后的讯问笔录没有承认参与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我把讯问笔录拿给他仔细辨认,上面的签名确实是黎某的签名,但是询问笔录上的时间是黎某进看守所的第二天,他清楚的记得当天办案刑警并没有到看守所来提讯他,所以对于这份讯问笔录,黎某坚决否认。

案情分析:

通过比对黎某和贾某的供述,我发现对于黎某参与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供述两个人并不一致,贾某的供述是自己只是替黎某找人运输毒品,毒品是黎某购买的。而黎某的供述是贾某来找黎某出钱,贾某去操作购买的毒品和找人运输的。对于黎某承认涉毒的2份讯问笔录,其中一份证据存在问题。作为黎某的辩护律师,经过仔细的阅卷分析和对黎某的询问,我认为黎某那份在看守所承认涉毒的讯问笔录很可能是在刑警队做第一份笔录时同时做的,这份笔录的讯问时间和地点都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如果能推翻这份讯问笔录,或许能洗脱黎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罪名。

一审:

通过开庭前的精心准备,我把突破口重点放在了推翻刑警在看守所的那份黎某承认涉毒的讯问笔录上,为了证明讯问笔录不是在看守所讯问形成的,我当庭提出要公诉人提供当天在看守所提讯时的监控视频。法庭要求公诉人提供,休庭后,公诉人没有提供视频。再次开庭时,公诉人提供了一份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看守所证明在那个提讯时间,看守所的监控恰好坏了,没有录到提讯的视频。对于出现的这个情况,我要求公诉人提供刑警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的“一证通”,按规定每次警察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都要在“一证通”记录提讯时间、提讯人和被提讯人。公诉人后来向法庭提供了“一证通”,“一证通”上记载了在黎某那份涉毒讯问笔录上的时间点,刑警到过看守所提讯过黎某。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黎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二审:

对于一审判决黎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黎某仍然委托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经过一审审理,我知道该案的关键仍然是要推翻黎某那份在看守所承认涉毒的笔录,如果推翻那份笔录,则剩下的指证黎某涉毒的证据就只剩黎某在刑警队承认的那一份涉毒的笔录和贾某的指证,但是贾某的指证和黎某承认涉毒的供述并不吻合,且黎某的供述是在逼迫的情况下形成的,而贾某的指证是孤证,其真实性存疑,因此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指证黎某涉毒的证据不足。

经过仔细研究一审公诉人提供的“一证通”,我发现一个重大问题。我之前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复制了全部的讯问笔录,当我把所有的对黎某的讯问笔录对照“一证通”的提讯时间一一进行对比,虽然有争议的那次讯问笔录的提讯在“一证通”上有记载,但是之后的另外一份无关紧要的讯问笔录的提讯,居然在“一证通”上没有记载,这足以证明“一证通”是事后警察为了应付法庭而临时伪造的,疏忽之中遗漏了后面的一次提讯。二审庭审中,我指出“一证通”是伪造的,公诉人仍强辩可能是工作疏忽了,没有把后来那次提讯记录进去,前面的记录是真实的。为了彻底让法官相信黎某在看守所承认涉毒的那份笔录是虚假的,我提出对两份承认涉毒的笔录进行司法鉴定,由于两份笔录分别是在两个地方用不同的两台打印机分别打印,根据打印机以及墨水留下的打印痕迹,如果鉴定结果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的,那就是在刑警队制作打印的两份,在看所守提讯形成的那份笔录就是虚假的。如果鉴定结果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的,在看所守提讯形成的那份笔录才可能是真实的。后来,虽然法庭没有委托鉴定,但是却采信了我的辩护意见,指控黎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改判黎某犯聚众斗殴罪和偷越国境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而贾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陶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蒲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能够成功洗脱黎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获得辩护的巨大成功,将无期徒刑改判为4年有期徒刑,得益于我多年的办案经验,也得益于我的细心、用心和对当事人的责任心。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将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