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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林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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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可要求经济赔偿金

劳动争议2013-07-12|人阅读

2009111日,王某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工工作,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0713日,王某在一项技工操作中,与同事发生口角争吵。82日,公司以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并扣发了7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某诉求得到仲裁委的全面支持。

  翁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而处罚王某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即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如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对王某作出处理依据的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那么公司扣发王某工资的事实已经违法。根据法律规定,王某亦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王某没有提出此要求,因此仲裁委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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