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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梦鹤律师
赵梦鹤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的效力及案件的处理

其他2011-03-25|人阅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涉及农村房屋、农村宅基地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并且已经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难点之一。总结审判实践,
与宅基地使用权关系最为密切的纠纷就是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出卖人一般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多由于土地增值、征用及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的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来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但倾向性意见是,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及华侨、港澳同胞的,亦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主要理由是: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农民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许多案件中的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要求关系到生存权益的问题,认定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其根本利益。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认定合同无效,有效化处理” ,即认定合同无效,但出卖人应按照房屋的现有价格支付对价才可以收回房屋,也就是说,认定房屋的现值和原买房价格之间的差价视为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予以赔偿。尤其是买方已经翻建、扩建的房屋,如其翻建行为不违背禁止性规定,应当按照现房屋重置价确定房屋价值。从而使出卖人主张合同无效不能得到实际利益,限制当事人因房屋升值而反悔的诉讼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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