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鹤北林民初字第1号
原告王xx,男,1 9 7 0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萝北县鹤北镇第x居民委xx号。
委托代理人王玉强,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x,男,1 9 6 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鹤北林业局第x居民委xx号。
被告王xx,女,1 9 7 2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鹤北林业局第1居民委xx号。
本院于2 0 1 0年1 2月1 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诉被告吕x、王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成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诉称,2 0 1 0年8月末我受雇于被告夫妻二人从事采沙业务,2 0 1 0年9月1 5日晚上8时,在从事采沙工作中,不慎被采沙船座机三角带绞伤,导致右腿多处骨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9 00 0 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吕x、王xx辩称,原告所诉部分属实,同意合理赔偿。
经审理查明,2 0 1 0年8月末原告王宝祥受雇于被告吕x、王xx夫妻二人从事采沙业务,每月工资2 0 0 0元0 2 0 1 0年9月1 5日晚8时,原告在从事采沙业务时不慎被采沙船座机三角带绞伤,导致右腿多处骨折。2 0 1 0年9月1 5日,原告王xx在鹤北林业局职工医院门诊治疗,当日转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 0 1 0年1 0月4日出院。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中心医院诊断王xx为右内踝骨折、右足第1第2第3第4趾骨骨折、右足第1趾骨撕脱骨折、右腿内侧踝骨骨折、右足多发软组织挫裂伤,花费医疗费10 465.71元。原、被告认可原告王xx伤情为九级伤残。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1 0 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30465. 7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吕x、王xx一次性赔偿原告王xx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二次手术治疗费、工资款等各项经济损失60 465. 71元(扣除已给付30 465. 71元,余款3 0 0 0 0元于2 0 1 1年1月2 5日前给付1 0 0 0 0元,2 0 1 1年5月3 1日前给付1 0 0 0 0元,2 0 1 1年6月3 0日前给什1 0 0 0 0)。
二、案件受理费3 0 0元、其他讼诉费用2 0 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长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世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