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与段某某、丛某某因盗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三被告两次参与盗伐林木总计413棵,立木蓄积44.45立方米。法院认为,三被告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段某某、丛某某参与砍伐数量较大,吕某某参与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案件审理中,王玉强律师针对吕某某的辩护观点是:1、吕某某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2、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吕某某主动自愿认罪。律师的观点在诉讼中,全部被法院采纳,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注: 吕某某所犯罪行,属于盗伐林木数量巨大,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经王玉强律师辩护,吕某某被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