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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案

其他2010-03-29|人阅读

杨某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闸民一()初字第7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立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12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裕明独任审判,于2010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婚后因被告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曾殴打过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汪某某辩称,婚后双方感情是好的,并未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虽为生活琐事偶尔有争执,但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愿意改正自身不足,并通过加强沟通来改善夫妻关系,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某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20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名汪某某。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20某某年某月,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及夫妻关系而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目前被告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对此,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消除隔阂,积极配合被告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望被告言行一致,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被告汪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裕明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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