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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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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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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违约交房争议

其他2010-04-02|人阅读
东莞石竹新花园:收楼纠纷对簿公堂    
2005-05-08 20:51:24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作者:郭文君
 

  -石竹新花园业主维权追踪报道

  南方网讯 去年12月23日,本报在《东莞观察》C206版刊登《石竹新花园未公开规划惹众怒》一文,报道了石竹新花园业主在收楼前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抗议开发商在小区内建商业街一事。之后,该小区78户业主将开发商东莞市石竹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东城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将择日进行判决。

  争论一

  广告语是否应视为合同内容

  原告律师陈立中认为,业主当初买楼时,开发商提供的宣传单、楼书上称石竹新花园是全封闭、纯住宅、花园式生活区,绿化率达50%,应为广告要约,这部分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是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业主到收楼时发现小区里多了一条商业街,这是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石竹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则提出,宣传单和楼书是使用一种广告的语言,与合同条款的语言不同,无法写进合同,也不应视为合同内容。

  争论二

  开发商能否以其他验收证明作为交房条件

  石竹新花园4期原本定于去年12月28日交楼,业主们前去收楼时发现,开发商提供的验收证明是由石竹新花园建造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验收后形成的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而不是业内通行的由行政部门发放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因此“业主们不能认可这样一份验收记录”。原告律师说。业主们提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期交楼造成违约,应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被告律师则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竣工后,由施工、监理、勘察等相关的几家单位共同检验的,具有可靠效力,可以作为证明房屋合格的证明。她同时指出,“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只是行政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而不是行使验收职能。

  争论三

  入伙杂费该不该交

  业主反映,开发商发放收楼通知书内写明,收楼时需缴纳1280元的入伙杂费,所谓的入伙杂费指什么?这笔钱究竟该不该交呢?

  被告律师说,这笔费用包括:有线电视费600元、办理房产证手续费500元、信报箱费180元,其中有线电视费用中的100元和办理房产证手续费500元均为开发商收取的代办劳务费,业主也可以不交这笔钱自行办理。至于信报箱费用,被告律师称,物业公司已经没有要求收取这笔费用。同时,她说入伙杂费并不是强制性的,业主可以交也可以不交。

  原告要求开发商确认不再收取入伙杂费。

编辑: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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