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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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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否应当偿还丈夫的赌债?

婚姻家庭2019-06-03|人阅读

北京唐中成律师执业十余年时间,在国内及涉外普通及重大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方面经验丰富,代理业务包揽了民事、商事、行政、刑事、非诉等领域。电话号同微信。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12年结婚。结婚后,丈夫张某因好赌,欠下数十万元的赌债,随后,张某下落不明,债主找到妻子李某,要求李某偿还债务。理由是该笔债务系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现在找不到张某,因此李某有义务偿还。李某予以拒绝。

【审理结果】

本案例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1、赌博之债是否应当偿还

赌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所有的赌博活动都不受法律的保护。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需要偿还。任何人均可以到公安机关举报赌博的行为。因此,在本案中,无论是妻子李某还是丈夫张某都无需偿还该笔债务。

2、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如前所述,赌债不是合法之债,法律不予保护。因此也就谈不上偿还。

其次,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经营活动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所负的债务。本案中丈夫张某所欠债务是赌债,并非共同生活所欠,因此并不能够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李某自然无需偿还。

综上,本案中的赌债,法院判决不仅妻子李某不需要偿还,丈夫张某也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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