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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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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割原则上份额应该均等吗?

继承2019-06-03|人阅读

北京唐中成律师执业十余年时间,在国内及涉外普通及重大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方面经验丰富,代理业务包揽了民事、商事、行政、刑事、非诉等领域。电话号同微信。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共同育有子女三人即李一、李二、李三(美籍华裔)。李某某于2004年11月4日,王某某于2014年9月20日分别去世。其二人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房产一处,均未留下遗嘱,现金人民币30万元,应收房屋租金若干,因自2006年5月30日由李一负责上述空置房产的出租事宜至2007年12月1日起房屋由李一及其女儿共同租住至今并且未支付过租金(期间李一曾向李三、李二支付过极少数额的租金)。李一认为李二、李三经济条件比其要好,所以认为父母的遗产应该归其一个人所有。原告李三、李二与被告李一就上述遗产分割一事多次进行协商均不欢而散,无奈之下,2015年3月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将李某某和王某某的遗产即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房产、现金人民币30万元、应收房屋租金(租金按照市场评估价自2006年5月30日起计算到房屋腾退之日止)三项在原告李三、李二和被告李一三人之间依法平均分割。

【审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分成三份,李一、李二、李三各获得三分之一。因庭审中当事人均同意现金分割房产份额,李二、李三要求获得房屋份额折价款,李一要求房产归其所有,所以判决房产归被告李一所有,李一支付李二、李三房产评估价值各三分之一的折价款即各98万元,驳回原告李二、李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以上为本律师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上述内容已对人名和判决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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