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伙同他人先后多次在本地实施抢劫,被安庆市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接到委托后本人认真研究案情,认为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缺乏法律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要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处罚。以及被告人是从犯及主动供述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其处以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