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陆金勇律师
陆金勇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罗某诉王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损害赔偿2011-11-29|人阅读

罗某诉称:2007年8月13日22时许,罗某等人在渝北区龙山路王某经营的飞仕酒吧用餐时,无故被朱某等人用刀砍伤,致原告五级伤残,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朱某等人赔偿罗某24万余元,但罗某至今未得到该赔偿款,判决后又产生6万余元医药费。现罗某认为王某经营的酒吧未提供安全的服务场所,王某未制止朱某等砍伤罗某,要求王某承担30%的责任9万余元。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翻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庭审中提出了几点答辩意见:1、王某已经履行了力所能及的安全保卫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已经人民法院受理,不应在进行审理;3、罗某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擅自前往其他医院治疗,这些医疗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