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号:略
二、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三、代理结果:院方主动赔偿
四、案情简介请见:孕妇入院行人流手术,在手术台上死亡。
五、代理人:许昆义律师,
律师全面分析证据材料后,对院方主张其没有对罗某某进行人流手术的事实,针对性提出如下疑点,院方未能正面回答:
1、米索前列醇口服药为何作外用药用?
2、证人蒋某见医生正在给罗某做手术(手上已有吊针)?有没有排除正在做人流手术?
3、证人蒋某只认识麻醉医生?
4、麻醉师拍喊病人“我还没有用药的哦”,是否合常理?
5、心脏有问题为何还用丙泊酚?
6、体温38度为何还手续?
7、医院认为没有麻醉,人流手续没有做,为何第二天发现罗某绒毛(胚胎)?尸检报告也未见胎儿?
8、为何院方在意没有麻醉问题?
9、丙泊酚是一种新型快速、短效静脉麻醉药,也用于无痛人工流产手术等。该药物在体内很快代谢,药物半衰期只有几分钟。院方出具的25天后才做药检报告(血清中未检测到丙泊酚),能证明医院没有对罗某某使用丙泊酚进行麻醉?
赔 偿 方 案
赔偿权利人:宋某,患者罗某的母亲;覃某,患者罗某的丈夫。
赔偿义务人(乙方):柳州市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医院院长。
2010年2月11日,患者罗某到乙方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乙方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罗某死亡。对患者罗某的人身损害,乙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甲方根据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方案:
一、赔偿项目与数额
1、死亡赔偿金282920.00元;
2、丧葬费12828.00 元;
3、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2000.00元;
5、交通费1000.00元;
7、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
合计348748.00元。
二、乙方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乙方对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赔偿数额348748.00 元的80%,计 278998.40 元由乙方承担。
本方案是甲方提出的供双方协商的方案。双方协商一致后的方案,乙方须在双方签字后七天内,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甲方: 宋某 覃某
甲方委托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许昆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