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律师
北京-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离婚纠纷转移房产无效

离婚2017-03-20|人阅读
【摘要】

未经同意夫妻一方为转移夫妻共有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如第三人不属于善意取得,买卖行为无效。

【案情】

2010523日,李某用自己的名义以2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的房屋一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李某一人。2013年李某出轨,其妻子江某想要离婚,李某不同意,之所以不想离婚,是他想要把华威北里的这套房子偷偷转移出去。房屋买卖手续办妥之后,李某马上要求与江某离婚,在二人协商过程中,李某声称房子卖出去了,并只答应给江某少量房款,江某经过反复查证,这是李某设计的圈套,于是她将李某告上法庭,虽然房产证是只有丈夫的名字,可是怎么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吴某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并对房屋权属进行确认。

房产律师

李某未经江某同意即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外,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另经查明,2010年至2013年华威北里的房屋价格已明显上涨。吴某购买涉案房屋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所购买,故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李某与吴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共有人江某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形下,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属于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所有。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