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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德周律师
尹德周律师
云南-昆明
合伙人律师

没有参保工伤保险终获社保局先行赔付,云南首例!

劳动工伤2021-06-10|人阅读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参保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赔付,工伤职工不能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赔付。但当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破产倒闭或用人单位因某些原因没有赔付能力,工伤职工又该怎么处理才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

2009810日,张先生入职云南县级市某公司,上班期间该公司没有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张先生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011511日,张先生在下班回家的途中被撞身亡,交警认定肇事的大货车负全责,张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的家属委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尹德周律师代理此案,从此,这个家庭也就走上了复议、仲裁和诉讼的征程。

张先生家属除正常获得肇事司机赔偿外,张先生下班途中死亡一事还被认定为工伤。鉴于用人单位某公司没有为张先生参保工伤保险,故仲裁部门裁决由某公司赔付张先生家属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但裁决作出后不久,某公司就破产倒闭,公司租用的办公室也人去楼空。无奈之下,只得申请法院对该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法官还是找不到该公司及该公司的负责人,也查询不到该公司的财产,鉴于公司无履行能力,法院不得不两次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尹律师代理此案,研究案情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张先生所在单位未依法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张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后,虽经仲裁、诉讼和民事强制执行,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已出具了终结执行文书,因此社保局应当向工亡职工家属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部门先行支付后,再由社保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于是,张先生家属在律师的指导下最终作出了向市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的决定。

但是该路径也是曲折的,该市社保局以法不溯及既往、云南省没有先例、该市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社保基金存在缺口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面对不依法行政的社保局,此案又进入了漫长的行政诉讼程序,经过该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司法机关判决,最终还是确认该市社保局违法行政,判决撤销其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判决向张先生家属履行先行赔付义务。

目前,经过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强制执行,该市社保局终于履行了判决,张先生家属也获得了社保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至此,云南省首例——社保部门先行赔付没有参保工伤保险工亡职工家属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经过长达9年的维权后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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