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尹德周律师
尹德周律师
云南-昆明
合伙人律师

朱某运输烟草被判刑案

其他2011-03-24|人阅读

尹律师案例集

朱某运输烟草被判刑案

(一)案情介绍:

20089月下旬,被告人毕某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邀约了被告人昂某、徐某、金某、昂2某四人准备倒卖烟叶的过程中,经人介绍结识了被告人杨某。经双方预谋后,2008928日至102日在石林县长湖镇雨胜村大礼堂内擅自收购了价值236504元的10120千克初烤烟叶。2008103日,由被告人杨某以3500元的运费联系,被告人朱某驾驶自己的云R12076大货车到石林县长湖镇雨胜村,准备将收购的运往宣威销售,途中被石林县公安局查获。随后,石林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要点:

被告人朱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受被告人朱某家属的委托并针得被告人的同意和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出庭担任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向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以及结合今天的庭审状况,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运输烟草的行为是系有人举报后公安机关在巡逻中发现的,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传唤后的询问中即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主动直接交待了自己犯罪事实和已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

首先,根据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和结合被告人今天的供述,被告人对其无准运证而运输烟草是违法犯罪行为是不明知的,并且整个运输行为也是在其他人的雇佣、指示、安排下实施的,其在本案中只是提供了运输车辆,并没有实际驾驶车辆,从作用来看,仅起到轻微的辅助费用;其次,本案涉及的烟草是在当地正规烟站收购结束后烟农家中还存在大量积压的情形之下才收购的。其收烟行为不但不会扰乱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相反还能变废为宝,促进农业发展、农业增收、农民致富,我们不能主观片面夸大其社会危害性。再次,涉案烟草拟准备销往宣威市龙潭镇烟站,而不是非法加工厂,并且该非法经营行为是在龙潭镇政府分管烤烟收购工作的朱某为了完成当地的收购任务之下而引诱、指使几被告人完成的,如果几被告人侥幸一点,该车烟草还是最终会流入正规烟站。可见,该车烟草还是不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三、被告人朱某没有获得非法所得,属于初犯,还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

综上,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希望法庭能够采纳以上辩护意见。

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尹德周

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三)法院判决结果:石林县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从轻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